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质,就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、法律化。立一个法,定一条规矩,其出发点就是看是否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。我国现行《立法法·总则》明确规定:“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,发扬社会主义民主,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。”毫无疑问,人大立法应坚持立法为民的理念。
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立法为民的理念,并将其体现于一切立法实践之中。今天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上又一次审议并通过的《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修改二稿,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。
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修改情况的报告表明,修改二稿充分体现了立法为民的理念,凡对人民群众有利的意见,均予采纳,反之则不予采纳。如有的委员和听证陈述人建议,增加燃气企业不得向用户推销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的规定。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,这一意见有利于防止燃气企业利用垄断地位侵害用户利益,于是在修改二稿中增加了相关内容。而有的听证陈述人提出,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的范围不应包括燃气器具,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,这不利于保护居民用户的安全,因此建议草案修改稿明确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“燃气器具的安装、使用情况”。
立法为民,很重要的一条是在立法过程中,更好地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地参与立法活动,倾听群众的呼声,反映群众的意愿,集中群众的智慧,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化、民主化水平。市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创造和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与经验。如将法规草案在媒体公布,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;召开立法听证会,直接倾听听证陈述人的呼声。《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经过两次审议之后,市人大常委会又召开听证会,对草案修改稿中有关用户服务与安全、燃气器具销售与管理等问题进行听证。在此过程中,各方面意见得到较好的呈现并进行了交锋和博弈,从而使修改二稿的内容相对比较成熟。相信这个条例出台后,对加强本市燃气管理,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,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发挥较好的作用。 |